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瑶。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力平。 王黎明因与李瑶、卢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