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71号 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朝晖。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志。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该公司总经理。 彭朝晖、张晓志因与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高检民抗(2014)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