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海油销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江,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良忠,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文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方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海油销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鲁商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海油销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