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四终字第32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世立,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新加坡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军,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嫚,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淑华,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晋,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青,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淑华,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晋,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兰世立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杨嫚、谢小青、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09)鄂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80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兰世立。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