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赵永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海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波,该行职员。 原审第三人:大连都市阳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秀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晨曦,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世和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纪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晨曦,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倪颖涛。 原审第三人:吴子华。 原审第三人:刘蓓蓓。 原审第三人:王晓军。 原审第三人:张侠。 原审第三人:郭达全。 原审第三人:陆林。 原审第三人:魏国。 上诉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通公司,原为杭州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大连分行)及原审第三人大连都市阳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阳光公司)、大连世和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旅游公司)、倪颖涛、吴子华、刘蓓蓓、王晓军、张侠、郭达全、陆林、魏国存单纠纷一案,华数网通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辽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77号裁定发回该院重审。该院于2008年1月28日立案。同年10月27日,因交行大连分行举报华数网通公司和该公司宋全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于2010年8月4日恢复本案审理。一审中交行大连分行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都市阳光公司,世和旅游公司,原大连都市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航服公司)的股东刘蓓蓓、王晓军、张侠、郭达全、陆林、魏国以及中间人倪颖涛和吴子华等为第三人。该院予以准许并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08)辽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华数网通公司与交行大连分行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数网通公司经中间人倪颖涛、吴子华等人介绍,在研究决定并收取二中间人以用资人大连航服公司名义交付的10万元融资保证金后,于2005年1月5日派职员宋全球、卜伟华与中间人来到大连,与交行大连分行所属黄河路分理处签订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华数网通公司在黄河路分理处开设账号为X的一般存款账户,在正式开立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同时约定“乙方(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华数网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收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收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约定“凡使用甲方预留签章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均视为甲方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因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当日,华数网通公司在该黄河路分理处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并存入100元,即取出30元购买有关票据。次日,华数网通公司在黄河路分理处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笔6000万元存款为活期,存入后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一年到期后,将提前一周发出书面通知提取回款。该承诺书被大连航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纪新收下。同日,华数网通公司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城北支行向该账户电汇转款人民币6000万元,黄河路分理处向华数网通公司出具了记账回执。经华数网通公司人员要求,黄河路分理处负责人蔡集全在该回执上书写承诺“存款期满,原路返回。”同日下午,大连航服公司人员持一张盖有华数网通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编号为NO05729583的转账支票到黄河路分理处办理转款,该分理处按支票上的收款人,将华数网通公司存款中的59400070元划入同在该分理处开户的大连航服公司的账户上,尚余款60万元。审理中经司法检验鉴定,该转让支票上的印鉴与华数网通公司预留的印鉴不符。同月7日,大连航服公司将其中810万元汇入到华数网通公司控制账户印鉴的武汉日升昌公司,当日其中471.6万元又被划入华数网通公司在杭州的银行账户上,12日又划到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梅湖分理处337.9万元,吴子华分得169.9万元、倪颖涛分得168万元,账户尚余5000元。 2005年10月20日,华数网通公司派人到大连航服公司催款。同年12月8日,大连航服公司的关联企业世和旅游公司汇入华数网通公司在黄河路分理处的账户上250万元,华数网通公司即出具结算业务申请书,指令该分理处将该账户内的300万元汇往华数网通公司在交行杭州分行的账户上,该分理处账户尚余款10万元。2006年1月6日,华数网通公司要求交行大连分行兑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同月27日,都市阳光公司划入华数网通公司在黄河路分理处账户20万元。至此,该账户账面余款30万元。对划入大连航服公司在黄河路分理处账户的59400070元,大连航服公司付给华数网通公司高息810万元,由其关联企业还给华数网通公司在黄河路分理处账户270万元,都市阳光公司等第三人尚欠华数网通公司48600070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偿还。华数网通公司则因收取二中间人代交的10万元融资保证,实际尚有48500070元及相应利息没有得到偿付。 另查,大连航服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5年6月24日经清算后注销。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清算报告和在工商注销登记申请中,均记载有:公司注销后对原公司一切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股东出资比例承担。查该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为刘蓓蓓80%、王晓军8%、张侠5%、郭大全4%、陆林2%、魏国1%。 再查,都市阳光公司多次出具说明,承认其为大连航服公司的关联公司,是本案争议款项59400070元的用资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原因是大连航服公司是都市阳光公司的筹备公司,完成筹备任务后注销,都市阳光公司承接了大连航服公司全部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为上述款项的实际使用人,负有还款义务。世和旅游公司也出具说明,因为与都市阳光公司是关联企业,愿意共同承担该还款责任。现世和旅游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