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照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国钟,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暴云青,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黄照新,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国钟,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德平,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系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夏,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杨刚,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系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立夏,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曹自立,男,回族,1955年9月14日出生,系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立夏,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董保建,男,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系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素芳,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于振江,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系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黄照新、王德平、杨刚、曹自立、董保建、于振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再审申请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