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3号 张泰斌: 你因诉兰州市人事局人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行申字第137号驳回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所在学校移交地方前,你被聘用为技术工四级岗位,并未被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管理序列;你所在学校移交地方后,你也未办理过转干手续,你的身份未发生变化。同时由于你本人不具有教师任职资格,也无法转教师岗位。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企业评定的政工师系列职称不予确认任职资格”,你的政工师资格也无法再继续延续。兰州市人事局根据你所在学校的聘用意见以及兰州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依据兰政办发(2007)6号中“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的规定,确定你技术工四级岗位和薪级,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