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79号 你局因孙召伟诉市容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尽管(2011)鲁民一终字判决确认林孝根为滕州市鑫海加油城的所有人,但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你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和强制拆除行为,加油城所有人的确认不能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原审判决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确有不妥,但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据正当程序原则听取当事人意见,你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未听取当事人意见仍属程序违法。你局根据当事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认定建设砖混结构平房四间属于违法建筑,但却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你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