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80号 孙即庆: 你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的复议申请是因为信访事项而引起,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办告字[2010]108号《告知书》,告知你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