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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春伟、蔡秀萍与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46号 康春伟、蔡秀萍: 你们因诉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从原审法院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46号

康春伟、蔡秀萍:

你们因诉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申诉人对于你们的投诉均作出相应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你们有关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你们提出的被申诉人唆使他人抢走你们的营运车辆等主张,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