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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恩祥等13人与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公告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9号 罗恩祥、罗恩友、罗德宣、江福祥、江安庭、罗恩勤、刘静平、江海蓉、罗恩银、林淑容、姚仕全、罗云霞、罗恩华: 你们因诉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9号

罗恩祥、罗恩友、罗德宣、江福祥、江安庭、罗恩勤、刘静平、江海蓉、罗恩银、林淑容、姚仕全、罗云霞、罗恩华:

你们因诉乐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行终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乐山市人民政府收到你们的复议申请材料,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后,你们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寄送了《关于“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罗恩祥、罗恩友、罗德宣等村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说明》,乐山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补正材料后,对你们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显属不当。但是,从补正材料看,仍然不能证明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对你们的承包地实施了征收行为。因此,你们的复议申请缺乏具体明确的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审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