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与马春亮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651号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 因马春亮诉你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你局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2)行监字第651号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

马春亮诉你局不履行法定责一案,你局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据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安监函字[2004]122号证明,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经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因而,你局以被申诉人未能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为由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有营业执照。可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工生产的前提条件,而非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因此,虽然原再审判决认定改制企业不属于新建企业确有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你局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难以支持。

综上,你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