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8队。法定代表人:廖添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德辉,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冬,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坚。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志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法定代表人:盛云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礼东,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焕珍,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少乐。中山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因与李坚、中山市志高电器有限公司、吕少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山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