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38号 代表人:邵西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刚,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周以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 委托代理人:李昌晶。 法定代表人:张永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京伟,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全。 上诉人高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峰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联公司)、沈阳(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付京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辽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张德刚,被上诉人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海涛,被上诉人会展中心和付京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1日,相关方于中国沈阳市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居间合同》),约定:委托方为峰联公司(甲方),项目公司为会展中心,居间方为高能公司(乙方);鉴于甲方为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合法拥有中国沈阳市浑南新区天坛街12号(即会展中心地块,以下简称项目)的开发建设权,甲方有意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继而转让项目开发建设权,乙方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并同意就甲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其项目提供居间和顾问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和顾问服务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欲转让的标的物及价格”:1、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继而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2、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天坛街12号,占地192432.1平方米(约288.6亩),土地性质为商住。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为1060000平方米(以最终规划为准);3、甲方承诺,项目公司除拥有该项目开发建设权外无其他债权债务,故项目公司的股权价值以该项目的楼面地价计算。楼面地价指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单价,包括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费;4、甲方确认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楼面地价不低于每平方米1160元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降低该转让价格。第二条“乙方义务”: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项目公司及其项目介绍给意向受让方,并及时沟通情况;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公司及其项目在转让期间的策划及沟通工作;3、乙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甲方与受让意向方签订转让合同。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承诺一旦受让意向方与甲方签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转让款项后,甲方即应承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第四条“居间服务费”: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居间服务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风险提成费两部分。甲方转让了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即应向乙方支付基本服务费1600万元。如转让价格即楼面地价高于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0元,甲方在支付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还应向乙方支付风险提成费。风险提成费为高于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60元的部分的80%;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甲方与受让意向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相应转让款项(如有定金则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转让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同时间、同地点支付。如甲方仅出让项目公司控股权,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收取的风险提成费的80%部分,将按照实际成交的楼面地价折算成项目公司股份,由甲方在香港为乙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计算方法是:假定实际成交的楼面地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则乙方应得风险提成费总额为(1400-1160)×80%×1060000=203520000元。乙方应折算占有项目公司股权为(203520000÷1400)÷1060000÷100=13.71%。如乙方收取的风险提成费在5000万元以内,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如风险提成费达到5000万元或以上时,乙方放弃上述第四条约定的1600万元基础费用,甲方不再支付。第五条“诚信原则”:1、如果甲方与受让意向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转让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该受让意向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转让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其它间接方式与转让意向方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受让意向方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受让意向方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如果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则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4、委托期内甲方未能与受让意向方达成协议时,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5、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以及受让意向方。第六条“合同成立及修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第七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提起诉讼。第八条“受让意向方”:本合同所称受让意向方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甲方未能与乙方推荐的受让意向方签署相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甲方有权自主选择除本合同约定受让意向方以外的其它任何第三方合作,本合同失效。但甲方在此之后与乙方推荐的受让意向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在该合同尾部,甲方峰联公司处未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由付京伟签字;项目公司会展中心处未加盖会展中心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由付京伟签字;乙方高能公司处加盖了高能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由邵西蒙签字。 会展中心于2010年4月6日分三笔预付给高能公司“服务费”15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