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9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刘慧琴,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旻。 委托代理人:刘蓓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李锡鸿,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刘慧琴因与被申请人李锡鸿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程序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刘慧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