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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京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宁,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宁,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京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Greater Beijing Region Expressways Ltd)。

法定代表人:方敬耀(Fong King Yiu),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Cowi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威有限公司(Cowell Financ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辉达投资有限公司(Bright Target Investment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光远财务有限公司(Bright Scope Financ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耀服务有限公司(Easyield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澄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lear Sky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敏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Main Frame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永基础有限公司(Hong Wing Found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伟福海外有限公司(Way Fook Oversea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贾音(Nina Jia),该公司主席。

再审申请人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星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京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域公司)、康永基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永公司)、永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荣公司)、高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威公司)、辉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光远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远公司)、新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耀公司)、澄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天公司)、敏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辉公司)、伟福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于2010年8月10日做出的(2010)冀民三终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冀星公司以京域公司及康永公司、永荣公司、高威公司、辉达公司、光远公司、新耀公司、澄天公司、敏辉公司、伟福公司(以下简称康永公司等九公司)为被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起诉称:1999年5月10日,冀星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汇票方式将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为人民币)借给京域公司,京域公司于1999年6月29日向冀星公司出具借据。双方就该笔借款未约定借期,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京域公司为了规避国家关于项目投资审批权限的强制性规定,特意成立了康永公司等九公司,将津保高速公路河北段划分为九段分别予以报批。康永公司等九公司作为京域公司所设立的壳公司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需要,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九家公司的公司法人格,改变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实目的。而事实上,京域公司与康永公司等九公司在公司法人格、业务、财产、人员诸方面均严重混同。京域公司对冀星公司的借款依法应当由十名被告共同偿还。请求:1、判令十被告共同偿还冀星公司借款1,000万元整及利息;2、判令十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石家庄中院查明:1999年5月10日,冀星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以“电汇”方式向京域公司北京办事处电汇1,000万元,该“电汇”凭证载明汇款用途为“转款”。1999年6月29日,京域公司向冀星公司出具题为“关于:1,000万元借款事宜”的函,该函载明:“我公司,京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于1999年5月14日向贵公司借取壹仟万元整,我公司保证将尽快归还,特此证明”。冀星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不具备经营人民币金融业务的资质。京域公司就其偿还冀星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双方至今未达成协议,未返还借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

1996年9月,河北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就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项目与京石(控股)有限公司成立的6家公司,保石(控股)有限公司成立的6家公司(共12家)进行合作,成立了冀星公司、河北新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石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新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正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新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新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新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中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新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青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北新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999年4月8日,12家合作经营企业分别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冀星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董事长何玉华,副董事长宋敬信,总经理刘秀奇,副总经理骆鸿辉;经营期限199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营业执照还载明了其它事项。其他11家合作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注明了董事长何玉华,副董事长宋敬信;经营期限自199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冀星公司牵头对其他11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管理。

1998年9月7日,冀星公司以电汇方式向京域公司北京办事处汇付63,617,861元,该电汇凭证载明,汇款用途为“98年1—6月折旧分成”。

1998年9月9日,冀星公司以电汇方式向京域公司北京办事处汇付63,242,106元,该电汇凭证载明,汇款用途为“98年1—6月折旧分成”。

1999年5月20日,冀星公司以电汇方式向京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汇付1,454,475.53美元,该电汇凭证载明,汇款用途为“分红款项”。

1999年5月20日,冀星公司以电汇方式向京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汇付1,831,473.17美元,该电汇凭证载明,汇款用途为“分红款项”。

1999年6月24日,冀星公司以及其余11家合作经营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指出:董事会一致通过,为加快返还股东投资,同意“公司”的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在“公司”的合作经营期内按季度进行分配,于每季度末后的第二个月底前将上一季度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按有关合作合同规定的比例分给中、外双方。“公司”办理按上述决议分配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所需的一切手续,并为外方办理有关手续,把上述外方分得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方指定的外币,并汇至外方指定的境外账号,有关具体事宜由正、副总经理共同办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