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40号 法定代表人:伦志炎,该公司董事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曲怀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健,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万木林,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罗定市法制局副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文威,罗定市法制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罗定市法制局副主任。 上诉人伟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龙公司)、罗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晓力、代理审判员沈红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伯娜担任本案记录。上诉人伟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伦志炎及委托代理人曲怀远、李文健,上诉人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文威、陈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龙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93年初,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罗定市政府对外招商引资,邀请伟龙公司投资罗定市屏风山水泥厂(以下简称屏风山水泥厂)技改及新建转窑水泥生产线。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先后为伟龙公司与屏风山水泥厂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以及《延期归还应付未付代售水泥款合同书》提供保证。伟龙公司共向屏风山水泥厂投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万元。屏风山水泥厂破产清算组确认伟龙公司债权金额为646145836.55元,伟龙公司未获任何清偿。请求判令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连带赔偿伟龙公司经济损失1.98亿元,诉讼费用由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18日,伟龙公司与屏风山水泥厂签订《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为发展经济,双方以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就双方合作经营水泥厂事宜,协定如下:一、由伟龙公司向屏风山水泥厂投资2000万元作扩建30万吨转窑水泥生产线,投资款不计息。资金可以港币投入屏风山水泥厂专款专用,不得将投资款作其他用途。二、屏风山水泥厂收到投资款后,以按月供水泥给伟龙公司作抵还投资款及分红。三、具体执行办法:1、伟龙公司在合资合同及章程经市经贸委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15天内,伟龙公司即投入500万元给屏风山水泥厂,以后每月付500万元,分四期投入,合共2000万元。2、屏风山水泥厂以伟龙公司从投入资金月份的下一月开始供水泥(第一期资金为500万元,月供给425﹟水泥916.5吨,供货期为5年),当第二期到第四期共2000万元投完时,每月供给伟龙公司水泥3667吨,共供给水泥22万吨分5年供应。如伟龙公司延期入款,则供应水泥相应顺延。……4、有效供货期内,无论物价和市场如何变化,屏风山水泥厂都要按期按规定数量供应。5、屏风山水泥厂供应的水泥保证按照国家要求出厂,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由屏风山水泥厂负责,反之屏风山水泥厂不承担此责。6、屏风山水泥厂负责包销伟龙公司在本合同所得的全部水泥,并按当月平均价计算。7 、伟龙公司按销售总额付给屏风山水泥厂3%包销费用,伟龙公司不再负担工商税、企业所得税及任何费用。……四、中外合资之税务优待及进口物品的减免税权益由双方共有。五、违约责任。1、伟龙公司入资须按本合同规定之日期汇出款项,若迟延付出超过十天,水泥厂将向伟龙公司收取迟延入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5%计算。2、水泥厂每月包销伟龙公司的全部水泥价款付给伟龙公司时不得迟于该月月底后十五天,若迟延付款超过十五天,屏风山水泥厂则以欠款额按年利率25%计息给伟龙公司。六、为保障伟龙公司收回应收资金,屏风山水泥厂由罗定市财政局担保,以屏风山水泥厂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七、屏风山水泥厂按合同规定供应水泥(将包销款付清)给伟龙公司期满后,伟龙公司投资2000万元的本金全部无偿归屏风山水泥厂所有。八、屏风山水泥厂必须将其企业全部资产向国家保险公司投买全保,如遇灾祸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引起之经济损失,屏风山水泥厂应按伟龙公司投资应有收益之经济损失赔偿给伟龙公司。……十一、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经市经贸委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公证签字后生效。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在担保单位处加盖了公章,在罗定市政府印章的右边还加盖了陈国柱的印章。 1993年11月15日,该合同在罗定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内容为:兹证明屏风山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刘六明与伟龙公司的伦志炎于1993年9月18日签订前面的合作经营屏风山水泥厂的《合同书》,屏风山水泥厂的印鉴及担保单位罗定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周兆钺和双方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的盖章、签名均属实;罗定市政府的印鉴及市长陈国柱在合同书上的盖章均属实。 1993年9月26日,伟龙公司与屏风山水泥厂又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约定由伟龙公司投资3000万元作扩建30万吨转窑水泥生产线,合同除水泥供应量为33万吨外,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与前一份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在罗定市政府印章的右边还加盖了陈国柱的印章。1993年11月15日,该合同在罗定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1993年12月13日,伟龙公司与屏风山水泥厂再次签订《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约定伟龙公司向屏风山水泥厂投资2500万元,合同除水泥供应量为312500吨、分10年按月供应外,其他权利义务条款与第一份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没有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在“罗定市人民政府签章”一栏有“陈国柱”的签名。该合同未办理合同约定的公证手续。 上述三份合同均未经得罗定市经贸委或外经委的批准同意。 合同签订后,伟龙公司从1993年9月29日至1995年3月7日止,分期向屏风山水泥厂投入多笔资金。伟龙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汇款凭证和收款收据显示具体投入情况如下:1993年9月29日投入30万元,1993年10月6日投入20万元,1993年10月7日投入150万元,1993年10月8日投入250万元,1993年10月12日投入104.6万元,1993年10月13日投入60万元,1993年10月14日投入100万元,1993年10月20日投入120万元,1993年10月21日投入80万元,1993年10月28日投入100万元,1993年10月30日投入20万元,1993年11月3日投入235.4万元,1993年11月6日投入135万元,1993年11月8日投入95万元,1993年11月20日投入30万元,1993年12月11日投入14999856.3元,1993年12月21日投入22.88万元,1994年1月14日投入70万元,1994年2月22 日投入477.12万元,1994年3月9日投入100万元,1994年3月25日投入100万元,1994年3月30日投入100万元,1994年3月31日投入100万元,1994年6月1日投入500万元,1994年6月27日投入500万元,1994年7月28日投入500万元,1994年8月27日投入96万元,1994年8月29日投入204万元,1994年8月29日投入100万元,1994年9月28日投入100万元,1994年11月11日投入190万元,1994年11月25日投入310万元,1994年12月20日投入200万元,1994年12月29日投入300万元,1995年1月16日投入65万元,1995年1月18日投入250万元,1995年1月24日投入140万元,1995年1月27日投入35万元,1995年3月7日投入10万元。上述投入款项共7499985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