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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株式会社晓明、吉林省三星综合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晓明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梁永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大韩民国株式会社晓明。 法定代表人:徐泽东,该株式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张荣斗,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竞,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大韩民国株式会社晓明

法定代表人:徐泽东,该株式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张荣斗,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竞,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三星综合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守成,男,满族,1964年4月6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晓明建设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守成,男,满族,1964年4月6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永彬,男,朝鲜族,1953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守成,男,满族,1964年4月6日生。

上诉人大韩民国株式会社晓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三星综合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晓明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梁永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雪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麻锦亮、吴光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科担任记录。大韩民国株式会社晓明的法定代表人徐泽东、委托代理人张荣斗、刘竞,吉林省三星综合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晓明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梁永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守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吉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300.00元退还大韩民国株式会社晓明。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