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民四终字第24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该公司法务职员。 代表人:王少俊,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龙珠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智平,该医院董事长。 一审被告:吉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平,该公司董事。 一审被告:深圳龙珠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银,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孙启银。 上诉人亿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深圳龙珠医院(以下简称龙珠医院)、吉里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里公司)、深圳龙珠医疗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医疗研发中心)及孙启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效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奚向阳、代理审判员杨弘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英林担任书记员。亿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坦明、杨长禄到庭参加诉讼。龙珠医院、吉里公司、龙珠医疗研发中心、孙启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被告龙珠医院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亿仁公司、吉里公司、龙珠医疗研发中心及孙启银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与龙珠医院签订的(2006)圳中银司借字第55556号《借款合同》;二、龙珠医院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336066338.26元,其中本金329983192.61元,利息6083145.65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3月21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三、确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对龙珠医院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以处置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不足清偿部分由龙珠医院继续清偿;四、确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对亿仁公司、吉里公司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以处置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五、亿仁公司、龙珠医疗研发中心、孙启银对处分龙珠医院提供的抵押物后不足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8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与龙珠医院签订(2006)圳中银司借字第55556号《借款合同》及附件1《还款计划书》和附表《偿还贷款本金计划表》。《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人民币4.2亿元,用于置换他行贷款并投资建设龙珠医院,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置。借款期限为72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年浮动,如遇国家或原告按规定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无需另行通知龙珠医院和担保人。利息从龙珠医院首次用款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20日。在借款期内,龙珠医院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有权自结息日起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本金的利率计收利息;借款逾期后,借款为人民币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对未支付的利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龙珠医院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借款为人民币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有权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龙珠医院及龙珠医疗研发中心、亿仁公司、孙启银、吉里公司按照(2006)圳中银司质字第0089号质押合同、(2006)圳中银司质字第0090号质押合同、(2006)圳中银司保字第0097号保证合同、(2006)圳中银司保字第0099号保证合同、(2006)圳中银司保字第0098号保证合同、(2006)圳中银司质字第0091号质押合同、(2006)圳中银司质字第0088号质押合同、(2006)圳中银司高抵字第0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规定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违约事项: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龙珠医院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2)龙珠医院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6)龙珠医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9)龙珠医院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它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10)无论任何原因导致龙珠医院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违约责任:一、龙珠医院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约事项,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六)解除合同;……(八)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龙珠医院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合同》附件1《还款计划书》主要约定,在贷款宽限期内,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龙珠医院仅偿还利息,不偿还本金。在还款期2007年-2012年内,龙珠医院须按照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偿还,还约定了提前还款安排和偿还贷款本金的时间安排等。附表《偿还贷款本金计划表》约定了龙珠医院在还款期2007年至2012年内每年偿还本金的计划和每月偿还的金额。 合同签订后,龙珠医院于2006年5月10日签署《借款借据》,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亿元,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8日,按还款计划还款,按月收息,贷款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当期为6.39%,按年浮动,罚息年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收。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当日即将款项划给龙珠医院。2007年8月17日,龙珠医院又签署《借款借据》, 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07年8月17日至2012年5月8日,按还款计划还款,按月收息,贷款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年期以上7.38%,按年浮动,罚息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加收50%。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当日即将款项划给龙珠医院。 2006年5月23日,龙珠医院与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签订(2006)圳中银司高抵字第0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龙珠医院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50000.15平方米医疗卫生用地(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103146号)抵押给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抵押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自2006年5月8日至2012年5月8日期间借给龙珠医院的借款本金余额之总和不超过人民币73692753元的每一笔借款,抵押担保范围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务偿清时止。该抵押已于2006年5月30日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