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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赵富宽、香港韶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鸣,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鸣,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开封航天商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占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富宽,男,193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锁柱,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香港韶骏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富宽、一审第三人香港韶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