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鸣,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侯占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富宽,男,193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锁柱,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香港韶骏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富宽、一审第三人香港韶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开封桦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