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平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婧,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