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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深贸易公司、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港深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根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港深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根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进琪,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港深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横岗四联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的(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港深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