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烘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世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世清,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泸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文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鄂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泸县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起诉称:泛亚公司、泸县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泛亚石油有限公司(荆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泸县公司承建泛亚公司泛亚工业园内的所有(除主要反应设备外)工业生产线设备制作、安装(水、电、气、自控管道等)调试及相应配套的土建、公用工程施工,园内办公、市政设施施工,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施工及维修;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实物工程量为工程价款计算依据;关于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十天内支付5%,每月按进度支付6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前期维修和市政工程全部完工后10个月内(除预留5%质保金外)一次性付清,厂房、办公楼、金属结构加工等项目按月形象工程进度支付55%,完工验收后除预留5%质保金外,其余在一个月内付清;如泛亚公司不按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同月30日,双方签订《泛亚石油工业园市政工程、围墙、房屋、道路、门房维修建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泛亚公司将工业园门牌、旗座、围墙、房屋维修,园内道路修筑、餐厅、办公楼、宿舍等维修工程承包给泸县公司。上述《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泸县公司积极组织施工,于2008年3月9日前完成了约定的施工项目,经双方验收后交付给泛亚公司。经泸县公司决算,工程总价款为4,043,806.7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泛亚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70万元,拖欠工程款2,343,806.75元。泛亚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泛亚公司的石油工业化工项目已经下马,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予解除。请求:1、解除《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泛亚公司偿付泸县公司工程款2,343,806.75元及违约金(每日按2,343,806.75元的万分之五计付,从200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后泸县公司将违约金的起付时间变更为2009年1月9日);3、判令泛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 泛亚公司反诉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泸县公司承建房屋维修等工程,并约定“于2007年7月28日前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泛亚公司”。而房屋维修及道路部分工程至2008年6月30日才在未竣工的情况下交付给泛亚公司,且其他工程项目至今未动工,可见泸县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工程,违约已成事实。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工程价款169.5万元从2007年7月29日至提起反诉的2009年10月20日,泸县公司逾期810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为686,475元。请求判令泸县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686,475元。 荆州中院查明:2007年4月26日,泛亚公司与泸县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泸县公司承包泛亚石油荆州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除主要反应设备外)工业生产线设备制作、安装、(水、电、气、自控管道)调试及相应配套的土建、公用工程施工,园内办工、市政设施施工,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施工及维修;开工日期2007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08年6月8日;泛亚公司在满足泸县公司必要的客观施工周期前提下提供不少于两套图纸;泛亚公司应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满足土建和金属结构加工所需水电开口和正常供给;合同价款以《工程量预算报价清单》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量预算报价清单》书中维修工程中含有不确定性因素或不可预见性的工作项目和工程量,双方约定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实物工程量为计算依据,计价标准比照《工程量预算报价清单》书中既有的报价水平执行;对工程的交付验收,约定工程随时完成随时验收随时交付,泸县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泛亚公司提交工程竣工图;关于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十天内支付5%,每月按进度支付6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前期维修和市政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10个月内(除预留5%质保金外)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厂房、办公楼、金属结构加工等项目按月形象工程进度支付55%,完工验收后除预留5%保证金外,其余在一个月内付清;如泛亚公司不按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同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载明泛亚公司将工业园门牌、旗座、围墙、房屋维修、园内道路修筑、餐厅、办公楼、宿舍等维修工程施工发包给泸县公司,二期工业生产线设备安装泸县公司能施工的泛亚公司同意泸县公司承包施工,双方就相关事宜磋商一致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有关事宜补充如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大包干方式,工期2007年4月28日至7月28日;工程价款按承揽工程项目表中的169.5万元。上述《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订立后,泸县公司即行施工。施工开始后,泛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直至2007年11月和2008年3月,荆州市沙市农场自来水管理站和江陵县供电公司宝莲供电营业所才分别为泛亚公司接通施工用水和用电。施工中,由于泛亚公司对施工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整,新调整的方案以房屋维修为主要工作,由于没有详细的设计施工图纸,双方于2007年6月2日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纪要载明:前期由于大部分是房屋维修工作,预算执行鄂建〔2002〕89号文《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园区内的市政道路、排水工程执行鄂建〔2004〕15号文《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根据定额相关规定,上述工程预决算中人工价执行鄂建〔2006〕172号文,材料价按实际施工阶段执行荆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与施工时段相对应的当地市场信息价。确定以房屋维修为主的施工项目及新的计价标准后,泸县公司开始施工,期间泛亚公司于2007年8月至9月多次向泸县公司下达工作联系函和召开施工现场会,就施工项目、道路分幅及宽度厚度、排水管位置及大小等相关设施的修建及更改等内容调整施工方案。至2008年3月9日,泸县公司每完成一项工程后,均交付泛亚公司现场工程师杨琼华验收并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