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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晓宏与徐国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傅晓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徐国鸿。 委托代理人:杨晓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长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傅晓宏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徐国鸿。

委托代理人:杨晓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长海。

申请再审傅晓宏因与被申请人徐国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傅晓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