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27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诉人):徐国鸿。 委托代理人:杨晓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长海。 申请再审人傅晓宏因与被申请人徐国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傅晓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