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俊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莹,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政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