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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京德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京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荃,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京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荃,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瑞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青,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京德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綦,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陆骏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洋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京德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终字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