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供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昌美,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俊,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天人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5月7日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11年5月9日履行完毕,且各方均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作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