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91号 申请再审人(原申请再审人、二审上诉人):河南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寿,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钮卓俊。 申请再审人河南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钮卓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