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万丰房地产发展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简灼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江长桥,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万丰房地产发展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万丰房地产发展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