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永强实业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关志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东,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扬,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永强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永强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