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季成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勇,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耿福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郦振华,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绍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俊,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廖俊损害商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