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中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军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城市(中国)建设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光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房地产公司)、新城市(中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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