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万澜,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龙鑫,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绍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志,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与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9日作出的(2011)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石化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中石化公司和英达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依据该和解协议,英达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与本案关联的(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03号案件的本诉、反诉申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裁定予以准许。2014年4月,中石化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中石化公司撤回再审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该公司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