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41号 申诉人李凤兰、李仁丰申请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下简称铁西公安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辽法委赔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凤兰申诉称:申诉人在羁押期间无法行使房产处分权,铁西公安分局扣押申诉人的住户迁出证违法;铁西公安分局以追缴文钧的物品为由扣押申诉人财产;申诉人的两个女儿患病死亡、失踪与刑事扣押行为有因果关系,故铁西公安分局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李仁丰申诉称:铁西公安分局对住户迁出证中记载的房屋住户认定错误,导致申诉人继承权丧失。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李凤兰申诉提出铁西公安分局违法扣押其住户迁出证的理由,经查,铁西公安分局在侦办李凤兰诈骗案中,拟追缴李凤兰用诈骗款购买的某房屋,李凤兰以其女儿居住于涉案房屋为由,申请以另一房屋的住户迁出证顶替应返还的赃款。铁西公安分局据此扣押李凤兰的住户迁出证并返还给被害单位沈阳自行车厂,其行为并无不当。 针对铁西公安分局扣押李凤兰住户迁出证的行为,李仁丰申诉提出,铁西公安分局对住户迁出证记载的房屋住户认定错误,导致李仁丰丧失继承权。经查,住户迁出证记载的住户为李凤兰,并非李仁丰,李仁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所涉房屋的权利人,铁西公安分局根据李凤兰请求和住户迁出证记载实施的扣押行为,并无违法。 关于李凤兰申诉提出铁西公安分局以追缴文钧的物品为由扣押李凤兰财产的理由,经查,文钧诈骗一案扣押物品清单中并无扣押李凤兰主张的楠木组合大衣柜、进口不锈钢电磁烤炉、木床、代销的香港产男女棉布衬衣等物品的记载,李凤兰诈骗一案扣押清单中亦无扣押上述物品的记载,且李凤兰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李凤兰申诉提出其两个女儿患病死亡、失踪与刑事扣押行为有因果关系的理由,李凤兰两个女儿的生活状况与铁西公安分局的刑事扣押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铁西公安分局根据李凤兰的生活状况以及多年上访等情况,向其补偿6万余元。李凤兰在领取其中3万元补偿款时已书面保证息访,现又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诉,不予支持。 综上,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辽法委赔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李凤兰、李仁丰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李凤兰、李仁丰的申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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