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3号 秦学海: 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甘高法委赔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该通知书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要求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肃州区公安分局)赔偿违法刑事拘留24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同时为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你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肃州区公安分局2012年7月24日决定对你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肃州区公安分局未出具无罪的释放证明,也未对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一案撤销案件;此后,在你取保候审期满后,该分局于2013年8月15日解除了对你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9月24日肃州区公安分局又将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1日,该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肃州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仍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你在刑事侦查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即于2012年8月27日,以肃州区公安分局违法拘留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肃州区公安分局、酒泉市公安局未对是否构成违法刑事拘留予以审查,即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及复议决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案件受理程序的规定。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肃州区公安分局酒公肃刑赔决字(2012)第001号刑事赔偿决定和酒泉市公安局酒公复决字(2012)第29号复议决定,驳回你的赔偿申请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赔偿请求人申请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你的申诉事项和理由,对全案审查后,驳回你的申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甘高法委赔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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