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3)确监字第59号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 确认申诉人杨光辉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晋赔确字第2号裁定,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原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运中确字第7号裁定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赔确字第2号裁定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运中确字第7号裁定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赔确字第2号裁定; 二、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玉娟 代理审判员 白雅丽 代理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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