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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复议案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4)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负责人:李春阳,该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4)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负责人:李春阳,该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因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赣执字第5-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中信银行金坛支行认为,其对江西高院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公司)存款的要求已予充分配合,从亿晶公司开设在该行的XXXXXX237账户中转出的900万元存款系该公司自己通过网银方式转出,且转出时间在江西高院提出协助冻结的要求之前,因此,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并无过错,不应受罚,请求本院撤销江西高院(2013)赣执字第5-6号罚款决定。

本院查明:江西高院在办理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申请执行其与亿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赣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亿晶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4306603.95元。2、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亿晶公司其他相应财产。2013年8月12日,江西高院向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发出(2013)赣执字第7-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亿晶公司在该行的XXXXXX237、XXXXXX141、XXXXXX071、XXXXXX805等四个账户中的存款1500万元。2013年8月14日,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在回执中确认,已协助冻结亿晶公司上述四个账户中的存款共计1500万元。但是同日XXXXXX237账户内的900万元存款(以下称案涉存款)又通过网银转出。2013年9月17日,江西高院作出(2013)赣执字第5-7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中信银行金坛支行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追回案涉存款。同日,江西高院作出(2013)赣执字第5-6号罚款决定,对中信银行金坛支行罚款100万元。

中信银行金坛支行收到罚款决定后即向本院申请复议。同时,该行又赶赴江西高院协调,表示愿意积极追回案涉存款,请求该院在其追回案涉存款后撤销罚款决定。江西高院同意在其追回案涉存款后撤销罚款决定。之后,中信银行金坛支行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经过努力,申请执行人赛维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10月30日履行完毕。罚款决定最终未实际执行。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未履行协助冻结义务,江西高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但中信银行金坛支行在收到罚款决定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协助法院做好事后补救工作,相关案件也已经顺利执行完毕,可不再对其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执字第5-6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