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乐平,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东路78号。 委托代理人:文春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明华,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界埠乡梅塘村梅塘自然村26号。 委托代理人:文春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波,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朱家村16号。 委托代理人:文春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涂金兰,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魏路13号1栋1单元305室。 委托代理人:曹建国,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2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江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罗孝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文,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桂林,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福山路76号。 委托代理人:赵江,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国文,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289号三星大厦附603室。 法定代表人:章毛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鹏,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龚信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鹏,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信勇,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新魏路13号1栋1单元305室。 委托代理人:龚鹏,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建华,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信刚,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路291号9栋2单元702户。 委托代理人:龚鹏,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上诉人涂金兰、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囿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煜天公司)、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赣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陈乐平、李明华、李波、涂金兰、宏囿源公司、南洋公司、煜天公司、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调解。李明华及陈乐平、李明华、李波的委托代理人文春生、杨晓东,涂金兰及其代理人曹建国,宏囿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江平、罗孝智,南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国文,煜天公司与赣凯公司、龚信刚的委托代理人龚鹏,陈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江、董国文,龚信勇的委托代理人龚鹏、涂建华到庭参加询问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涂金兰归还借款本金11022.5万元及利息173.25万元(从2012年4月22日至5月14日止,2012年5月14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至还清时止);二、判令涂金兰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86.625万元(按2012年4月22日起算至5月14日止的利息的50%计算,2012年5月15日后的违约金按利息50%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三、判令南洋公司、煜天公司、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宏囿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陈乐平、李明华、李波有权以其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判令涂金兰及宏囿源公司、南洋公司、煜天公司、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100万元;六、本案诉讼费由涂金兰及宏囿源公司、南洋公司、煜天公司、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乐平、李明华、李波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22日期间,分别与涂金兰多次发生民间借贷关系。2011年8月29日,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涂金兰及南洋公司、煜天公司、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订立《民间借贷协议》,约定:涂金兰因业务需要向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分笔式借款,每笔借款金额、时间详见具体借据;借款利率按每次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南洋公司、煜天公司、赣凯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自愿向陈乐平、李明华、李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及陈乐平、李明华、李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涂金兰每笔借款不得超过10000万元;及其他相关内容。 2011年9月27日,陈乐平、李明华、聂斌与涂金兰及宏囿源公司订立《民间借贷协议》,约定:涂金兰因业务需要向陈乐平、李明华、聂斌分笔式借款,每笔借款金额、时间详见具体借据;借款利率按每次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在本协议签字后一年内宏囿源公司自愿用公司房地产权向陈乐平、李明华、聂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其他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陈乐平、李明华、聂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涂金兰一年内借款累计不得超过15000万元;本协议和相关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及其他相关内容。2011年9月29日宏囿源公司将其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25号楼、26号楼X京房权丰股字第04032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办理了X京房他证丰字第096108号《房屋他项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