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俊强与李晓峰、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煌春园小区4-2-3室。 委托代理人:王晓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煌春园小区4-2-3室。

委托代理人:王晓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晓峰,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欧风丽景15栋1502号。

委托代理人:颉永刚,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连戈,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割蛇壕1号街坊建银建筑。

法定代表人:陈俊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飞辰,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雪峰,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盘恒一号十区3-4-307室。

原审被告:陈三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十区8-4-407室。

原审被告:陈雪刚,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三号街坊4-2-232室。

上诉人陈俊强与被上诉人晓峰、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内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陈俊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2013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陈俊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莺,李晓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颉永刚、邓连戈,金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辰到庭参加诉讼。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新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与金彪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金彪公司向新阳光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十二个月,金彪公司以其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割蛇壕1号街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如果金彪公司不能按期还款,自过期之日起,除利息照常支付外,每日向新阳光公司支付10万元罚息。新阳光公司向金彪公司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金彪公司取得借款50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金彪公司要求延期一年,双方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9月29日,新阳光公司与李晓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新阳光公司曾享有对金彪公司债权全部由代表人李晓峰享有,李晓峰在本协议上签字生效后,新阳光公司不再要求李晓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李晓峰独立向金彪公司及共同债务人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行使追偿权。2011年9月29日,李晓峰作为出借人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晓峰代为清偿所欠新阳光公司6000万元借款本息,形成李晓峰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之间新的借款关系。《借款合同》约定:“经金彪公司与新阳光公司对账确认,金彪公司共欠新阳光公司借款本息共计6050万元。由于金彪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经充分协商,李晓峰于2011年10月15日前偿还新阳光公司借款利息50万元整,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李晓峰代金彪公司等五方向新阳光公司负债偿还,为此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应诚信履行。借款金额60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为: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共同借款人互负连带责任。”李晓峰、金彪公司及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均签字盖章并捺印。协议签订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6000万元借款的义务,承诺借款本金每月3分利息未付,也未履行承诺应给付新阳光公司50万元借款利息。

2010年9月29日,金彪公司为借款人,张继平为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金彪公司向张继平借款95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3月29日,金彪公司需每月按时付息,如未按期付息及到期还款,金彪公司需每日支付10万元罚息。陈三强、陈俊强在金彪公司栏签字,李晓峰、陈雪峰、陈雪刚在担保人栏签字。同日,张继平扣除当月利息332.5万元后,将借款9167.5万元转入金彪公司等提供的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2011年3月26日,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与张继平签订《借款延期补充协议》约定: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向张继平借款950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六个月,借款期限至2011年9月29日。该笔借款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街南、沃热路东的土地作为抵押,土地证号为东国用(2010)第出让290号,地号:05-11-1009,图号:08.0-02.5。李晓峰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中承诺“到期无力偿还由本人全部承担”。还款期限再次届满,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仍未履行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2011年9月29日,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与张继平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5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止,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为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共同借款人互负连带责任。借款担保除原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继续作为抵押外,同时又增加正在建设中的24层写字楼的50%产权作为抵押担保。鉴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违约,李晓峰仍被要求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担保责任为:此笔借款到期不还由李晓峰以现金偿还。2012年3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由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仍未归还借款,债权人张继平与李晓峰于2012年4月5日签订《担保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李晓峰作为借款担保人,代金彪公司及共同借款人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偿还借款本金9500万元,代为清偿2012年3月31日至4月5日借款利息66.5万元,借款利息按原借款协议月息3.5分执行,本息合计为9566.5万元。李晓峰必须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清偿完毕。2012年4月6日李晓峰以转账形式存入张继平账户9566.5万元,同日张继平出具收到李晓峰代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偿还借款本息9566.5万元的收据。

2011年7月1日,陈三强、陈俊强为借款人,徐三斌为贷款人,李晓峰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三强、陈俊强向徐三斌借款300万元,借款日期2011年7月1日,还款日期2011年9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陈三强、陈俊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11日,徐三斌与李晓峰签订《担保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自本协议签字成立后,李晓峰应立即以现金给付方式一次性向徐三斌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同日,李晓峰以转账形式存入徐三斌账户300万元,徐三斌出具了收款收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