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裕明,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珠浦龙珠八巷5号。 委托代理人:林晓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艳,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广澳片区汕头保税区管委大楼11楼。 委托代理人:刘晨,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林波,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汕头振侨(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黄河路22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秋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海乔,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裕明因与被申请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一审第三人汕头振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振侨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黄裕明及委托代理人林晓阳、廖艳,保税区的委托代理人刘晨、颜林波,振侨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林海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6日,保税区与振侨集团签订《汕头保税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安合同》)约定,由振侨集团承包建设保税区海关大楼一幢9层,建筑面积8450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打桩基础、土建、地面渠道排水、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等工程,概算工程造价9053499元,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并以建设银行审核为准。承包方式采用由承建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全额带资承包”,总日历工期438天,承包方需要分包部分工程,应按建设部《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办理,不得非法转包,分包合同不得解除承包方的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由振侨集团按保税区提供图纸的具体要求负责采购,材料价差处理按市建委公布的同期信息价结算。本工程属振侨集团全额带资工程,工程款的投入和计息时间:1、工程开工之日,振侨集团投入本工程总价款30%作为备料款;2、进度款投入依据振侨集团提供并经保税区代表核实签证的统计表为准,按实际投入的金额和时间计息,利率按附加条款执行;3、装饰工程进度款投入的金额和时间另行订立补充合同。振侨集团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提出竣工结算等,送保税区和经办银行审核。合同附加条款规定,振侨集团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划500万元投入保税区财政局户头作为工程保证金,该款自过户之日起按年利率20%计息,在本工程封顶后10天退还300万元本金和利息,余2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结清;振侨集团带资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由保税区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付清本息。逾期未付清本息,保税区应向振侨集团按银行贷款收取滞纳金的规定支付滞纳金等。黄裕明作为振侨集团的施工代表,在合同上签名。1995年5月15日,保税区又与汕头市振侨装修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振侨装修公司)签订《汕头保税区海关大楼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振侨装修公司承包保税区海关大楼的室内外装修、设备安装、水电安装等,工程造价1250万元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振侨集团与下属各专业分公司签订分项承建合同书,约定分项工程由专业公司(或工程处、队)带资承建,所带资金按承建工程总造价40%计算先行投入,余下60%资金由集团公司负责统筹并按工程进度逐步投入等。 1995年5月3日,黄裕明作为汕头市振侨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的承包人,与汕头市振侨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振侨建筑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第八工程处由黄裕明风险抵押个人承包,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范围以振侨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准,承包期限三年,承包期间黄裕明应向公司上缴管理费三年共计21万元等。上述协议签订后,黄裕明以承建单位施工负责人的身份,组织对保税区海关大楼土建、水电、室外地坪及零星附属工程的施工。1996年9月25日,保税区海关大楼竣工,同年10月7日,振侨集团与保税区办公室签订了《工程交工验收书》,海关大楼全面交付使用。黄裕明作为承建单位交工人,也在《工程交工验收书》上签名。 2000年9月26日至2001年6月15日,由中国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工程结算科、振侨集团、振侨装修公司和保税区分别对保税区海关大楼的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室外地坪及零星附属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水电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装修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定案。2002年3月22日,保税区财政局、振侨集团和振侨装修公司三方协商核对并书面确认:截止2001年6月30日(三方商定的结算日),海关大楼核定造价为38360503.09元,已付工程款17833520元,应付利息41759220元,应抵利息11485400元。据此,共结欠振侨集团、振侨装修公司工程款及利息50800803.09元。结算日2001年6月30日后,保税区通过结转汕头市财政局、出让土地和银行付款等分5笔,至2002年2月5日付还振侨集团27881820元,实际结欠22918983.09元。同日,振侨集团、振侨装修公司向保税区出具《关于海关大楼工程款结算中存在几个问题的报告》,请求从双方商定工程款结算日期2001年6月30日至结算实际完成日期2002年3月22日期间,保税区应给予利息补偿并确定付清工程欠款的期限等。对此报告,保税区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汕保委函(2002)10号《关于海关大楼工程结算中存在问题的批复》称:“1、税率问题由企业自行负责,我委不补偿;2、双方商定工程结算利息截止日期不变,仍按2001年6月30日执行;3、该工程经审核结算,我委尚欠你司工程款22918983.09元,请尽快到我区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将欠款划转市财政局。” 2003年3月30日振侨集团内部结算,扣除维修、业务、管理费用及税金后,土建专业工程净额为20985022.24元,水电专业部分为3383456.81元,合计24368479.05元,工程队已领取15303622.5元,尚存工程款9064856.55元,结存利息9338160.6元,二项合计18403017.2元。该笔款项按5.15%税率计算税金947755.38元,也已被振侨集团扣除。黄裕明在该内部结算单所列“专业负责人”处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