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立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高连,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开发区)新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兰,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明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12)黑高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立耘、文高连,凯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兰、赵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高院一审查明:2010年9月5日,凯明公司与华锐公司签订了WX3MW10009号《华锐风电SL3000/HH90陆上低温型塔筒买卖合同》(简称塔筒买卖合同),约定凯明公司出售给华锐公司3MW陆上低温塔筒64套(包括塔筒、基础环及塔内钢结构),合同分两期履行,2011年3月1日前交付32套,合同价格12140元/吨,每套塔筒暂定305.75吨,每套塔筒总价3711805元,合同总价款为237555520元,最终总价以双方依据买方图纸核定吨数为准。合同价格包括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费用。大庆和平牧场车板上交货。同时约定“当板材、法兰市场价格浮动大于等于附件1中板材、法兰价格的5%时,供货价格据此调整”。附件1载明塔筒板材重量261吨,按图纸要求,塔筒板材吨均价6042.6元(含6%消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或承兑。华锐公司在收到凯明公司提交的一期总价10%的财务收据后15日内支付一期总价10%的预付款,即11877776元。凯明公司在一期合同设备交货前30天向华锐公司提交一期总价款20%的财务票据,华锐公司验明无误后30日内支付一期总价款的20%,即23755552元。在一期基础环全部到现场并验收合格后,华锐公司收到30%的收款收据及双方共同签署的设备到货验收单15天内支付一期总价款的30%,即35633328元。16台套货到现场并验收合格后,华锐公司收到15%的收款收据及双方共同签署的设备到货验收单15天内支付一期总价款的15%,即17816664元。另16台套货到现场并验收合格后,华锐公司收到15%的收款收据、一期总价款100%的发票及双方共同签署的设备到货验收单15天内支付一期总价款的15%,即17816664元。塔筒安装后一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华锐公司支付10%的尾款,即11877776元。二期价格和付款方式与一期相同。凯明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如凯明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凯明公司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华锐公司。华锐公司应尽快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赔偿费第一周按迟交货物交货价的0.5%计收,第二周按1%计收,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超过货物合同价的5%。除华锐公司同意外,凯明公司不得将本合同设备的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如违约华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第14条规定进行索赔。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风电场核准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刻生效。2010年12月6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了大庆和平风电场项目。 2010年11月2日,华锐公司通过传真形式通知凯明公司,因大庆和平牧场项目施工进度提前,将合同约定的基础环交货期由2011年3月1日改为2011年1月15日至3月15日,筒体及附件交货期由2011年3月1日改为2011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交货数量由32套变更为64套。2011年11月3日,凯明公司回复华锐公司,关于变更交货期限及交货数量的通知已收到,该公司已与法兰及板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需支付预付款,如华锐公司5日内不能支付64套塔筒的第一笔预付款,将导致法兰及板材的供货周期延后一个月,基础环及塔筒的供货周期相应延迟一个月。双方共同确认供货期限提前后,预付款及进度款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比例给付,但供货数量以及付款数额的计算应以64套塔筒为标准计算。实际履行中将凯明公司开具收据的条件变更为华锐公司付款前,按华锐公司实际可支付的货款数额为其出具收款收据。凯明公司按约定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2011年1月26日,凯明公司发给华锐公司《关于大庆和平牧场3.0兆瓦风机塔筒项目拨付合同预付款及确认塔筒价格调整的函》,载明“按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我公司合同总价款10%的预付款,计2375万元。但贵公司仅于2010年12月23日支付1400万元。我公司在贵公司剩余975万元预付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积极定购原材料,至目前已经定购64套塔筒全部法兰,并支付1400万元预付款。已经定购64套塔筒基础环用板材及试验用板材约1040吨,支付货款700万元。在此期间,我方与供货商一再商谈剩余板材订货事宜,目前得到的最低板材订货均价(含运费含税)已达6197元/吨。依据合同约定,板材市场价格浮动大于约定的5%时,塔筒成品供货价格据此调整。塔筒价格构成中板材均价为6042.6元(含6%损耗),去除损耗板材采购均价(含运费含税)为5700.57元/吨(6042.6÷1.06=5700.57元)。目前市场价格已经比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板材价格比较已上浮8.71%。鉴于上述情况,请贵公司尽快支付项目剩余预付款975万元,同时确认由于板材价格上涨对塔筒成品单价的调整。价格调整也可依据我公司最终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进行。如果贵公司未能在2011年1月26日给予书面回复,我公司视同贵公司已经确认同意上述事项,我公司将与供货商签署板材采购合同,以便及时供货。”华锐公司于当日回复,“请贵公司立即对剩余钢板订货,以免耽误交货期,合同剩余预付款我公司会尽快与业主方联系,尽早付给贵公司。对此我公司深表歉意。合同价格调整事宜以后协商。”2011年2月15日,凯明公司就塔筒项目预付款及确认塔筒价格调整事宜再次致函华锐公司,载明“我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发函征得贵公司同意,又垫资1347万元订购了54mm规格的64套塔筒板材,截止至目前,为该项目钢板采购共垫资达2077.5万元。近日,我方与供货商一再商谈所有剩余板材订货事宜,目前得到的所有剩余板材订货均价(含运费含税)已达6196元/吨、门框已达19860.35元/吨,并且依旧有强劲的上涨趋势,如按此价格计算,本次拟采购费用将达到9129万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板材市场价格浮动大于约定的5%时,塔筒成品供货价格据此调整。塔筒价格构成中板材均价为6042.6元(含6%损耗),去除损耗板材采购均价(含运费含税)为5700.57元/吨(板材价格=6042.6/1.06=5700.57元)。如按此采购计划执行,整体项目所用全部板材吨均价将达到6640元,价格上浮13%。目前,针对本项目,仅钢板一项,我方已垫资2077.5万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钢板的采购工作(9129万元)我公司已无法进行,鉴于上述情况,请贵公司尽快支付项目剩余预付款975万元及备料款4752万元,同时确认由于板材价格上涨对塔筒成品单价的调整。价格调整也可依据我公司最终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计算。如果贵公司未能在2011年2月17日前给予书面回复,我公司视同贵公司已经确认同意上述事项,我公司将等待贵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与供方签署板材采购合同,以便及时供货。”凯明公司还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9月28日、11月3日、11月11日、12月1日、12月5日,2012年3月28日向华锐公司发函,要求华锐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否则将停止供货。华锐公司针对2011年12月5日函的回复意见为,该公司应付款71266656元,已付61555552元,尚欠9711104元将在本周支付。因凯明公司没有出具塔筒基础环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且凯明公司无法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32套基础环的第三方探伤报告,也未出具质量承诺函,故凯明公司主张的基础环交货款71266656元及塔筒交货款17816664元暂时不属于应付款项。2011年12月21日,华锐公司通知凯明公司后续32套塔筒供货请参照大庆绿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项目设备吊装进度计划表,于2011年12月22日前排出生产计划并通知华锐公司。2012年2月21日,华锐公司通知凯明公司从即日起按每2天1套塔筒的进度供货。2012年3月19日,华锐公司通知凯明公司按吊装现场进度要求于2012年3月19日至4月22日分期将第48至64套塔筒供货至现场。2012年4月20日,华锐公司通知凯明公司,要求将塔筒单价由12104元/吨,调整为9950元/吨。华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8月8日两次通知凯明公司到该公司协商吊装误工费、办理合同价格变更手续及剩余9套筒体的供货事宜。2012年8月16日,凯明公司向华锐公司发出《关于塔筒买卖合同履约问题的答复函》,要求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收剩余9套筒体,给付尚欠的货款,对塔筒价格调整进行确认。华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复函凯明公司,称《塔筒买卖合同》是在《肇源新龙顺德49.5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和凯明新能源公司与华锐公司签订的《风电机组买卖协议》基础上签订,凯明公司单方撤销上述两份合同,双方达成的塔筒采购价格及相关条款不能成立。2012年10月25日,华锐公司再次致函凯明公司,要求凯明公司到北京对误期赔偿费、合同价格的变更及剩余塔筒供货事宜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