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59号 申诉人:李秀芹。 申诉人李秀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2)高法委赔申字第2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违法司法拘留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秀芹申诉称:2011年5月16日凌晨,昌平法院的法警将李秀芹从住所地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带到该法院,决定对李秀芹拘留15日。昌平法院认定李秀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无事实依据。昌平法院未向李秀芹送达拘留决定,剥夺了李秀芹申请复议的权利,拘留程序违法。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秀芹之子陈洋在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昌住建裁字(2010)第1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此裁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自觉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昌平法院作出(2011)昌执字第2020号行政裁定,对上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昌平法院向陈洋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陈洋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李秀芹多次表示不同意搬迁,并以言语相威胁。在昌平法院对陈洋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李秀芹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据此,昌平法院决定对李秀芹拘留15日,符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嗣后,昌平法院依法向李秀芹送达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该司法拘留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综上,李秀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李秀芹的申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