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47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辰,该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于冠魁,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官爱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新朝,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希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杲文福,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总工会(以下简称省总工会)、上诉人青岛工人疗养院(以下简称工人疗养院)与被上诉人青岛华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1)鲁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进行开庭审理,省总工会委托代理人于冠魁、郭斌,工人疗养院委托代理人宋新朝,华丽公司委托代理人杲文福、陈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9日,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作为甲方,华丽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以下简称工疗)开发项目;项目地点为:青岛市燕儿岛路23号,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供开发用地面积:约72亩,其中该项目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出让面积为40000平方米,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界定的面积为准。 对于合作方式,双方约定:1、甲方以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内72亩土地作为合作开发建设用地。2、乙方承担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及合作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对于项目权属,双方约定:1、甲方享有合作建设项目中不少于12000平方米的康复疗养楼或宾馆写字楼类经营用房及与地上物业面积相对应的地下停车场;2、乙方享有合作建设项目中除甲方所有12000平方米房产及周围约7000平方米用地之外的全部剩余房产(包括出让地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3、双方分别享有所得建筑的产权及相应设施的所有权;4、双方分别承担各自所得物业的管理。 对于项目补偿,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6000万元用于甲方搬迁、地上建筑物补偿、停业损失补偿、职工安置及发放开发期间职工工资、办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统筹等。双方还对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修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2000年10月18日,华丽公司向省总工会汇款3000万元;2001年1月17日,华丽公司又向省总工会汇款800万元,两次共计3800万元。此后,华丽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了工疗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001年1月19日,青岛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改造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青计投资(2001)25号),同意工疗项目立项。其中,批复项目规划用地面积57668.6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 2001年9月19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和青岛工人疗养院改造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土资房函发(2001)19号)指出,根据有关规定,两院除留下按原用途自用部分外,其余改造开发用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即由青岛市收回纳入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等有关费用后的50%返还原用地单位,作为对收回原划拨土地的补偿。考虑到两院的实际困难,拟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 2001年10月12日,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致函华丽公司指出,有关《协议书》的约定已不能按计划履行,希望妥善处理好协议不能履行后的相关事宜,并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继续探索合作事宜。 2002年1月21日,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甲方)与华丽公司(乙方)签订《备忘录》达成如下共识:1、双方同意就终止《协议书》事宜进行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借回补偿金300万元;2、乙方同意甲方按青岛市政策办理土地纳入储备,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工疗院区土地的有关手续;3、由于不能履约造成的损失及其他遗留问题待甲方土地出让后双方协商解决。其后,双方多次通过信函等方式就如何妥善解决工疗项目问题进行协商。 2002年1月23日,省总工会向华丽公司支付300万元;2003年7月9日,省总工会又返还华丽公司补偿金300万元。 2008年1月21日,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作为甲方与乙方华丽公司签订了《关于推进青岛工人疗养院院区开发改造尽快解决合作遗留问题的协议》(以下简称《遗留协议》),约定: 1、双方同意根据国家土地政策要求,不再按2000年《协议书》约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方式履行;双方同意2000年《协议书》及双方已签署的与工疗项目有关的其他所有协议均自本次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2、由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与华丽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联合参加工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以争取获得工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开发权。 3、若项目公司获得工疗项目(地块A)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省总工会和工人疗养院可申请将工疗地块B纳入土地储备、协助进行规划调整等前期工作。华丽公司负责项目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承担的职工住宅和居民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开发建设中的全部工作和资金;若不能取得(地块A)土地开发权,则项目公司注销,华丽公司承担项目公司的全部相关费用。 4、项目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省总工会和工人疗养院享有10%的收益权,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工疗院区合作补偿金返还方式及金额。省总工会收到政府土地补偿金之后,返还华丽公司3200万元补偿金及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和相关实际支出(以审计数额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为据)。 6、双方同意补偿形式和补偿数额均需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并按工会系统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华丽公司要求省总工会和工人疗养院本着共赢的原则,在省总工会资产增值获利的基础上,对华丽公司的投入给予适当的效益补偿。鉴于土地补偿金存在政策、市场土地价格等不确定因素,省总工会获得政府返还全部应得土地补偿金后,将研究答复华丽公司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2010年3月12日,案涉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程序出让。青岛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在扣除相关费税后将14.8亿元土地拍卖款全部返还给省总工会。 2010年12月2日,省总工会函复华丽公司:为解决华丽公司资金困难状况,立即向华丽公司返还3200万元本金,对华丽公司主张的其他事宜,另行协商。 2010年12月6日,省总工会通过银行委托付款方式,返还华丽公司3200万元。 2011年5月13日,华丽公司向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提出补偿明细、利息明细和效益补偿的解决方案,后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以效益补偿等没有依据为由予以拒绝。 另查明,签订《协议书》时,工人疗养院已经取得了讼争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青国用(1999)字第10147号,宗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