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17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复州湾王屯村。 法定代表人:丁学孔,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牧然,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志清,男,汉族,1945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复州湾镇盐场路27号。 委托代理人:姜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周,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华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原瓦房店市复州湾镇王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屯村)因与被申请人姜志清、大连普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普湾新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65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王屯村法定代表人丁学孔及委托代理人李牧然、曹华清,姜志清及委托代理人姜辉、郭明,普湾新区委托代理人浦凡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800元,退还普兰店市复州湾街道王屯村民委员会245440元,退还姜志清613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义 审 判 员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