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日胜,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天成乡南营村。 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柴天和,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岱海镇三营行政村南营村。 委托代理人:李金平,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林和,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老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1号218-14号。 法定代表人:孙润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老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宣德街。 负责人:孙润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日胜因与被申请人柴天和、北京老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村公司)、北京老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老村公司凉城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5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日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灿,柴天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平、郑林和,老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老村公司凉城分公司的负责人孙润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