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新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忠文,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兵,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建安混凝土外加剂厂。 法定代表人:武顺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恩辉,该厂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文华。 申请再审人沈阳新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建安混凝土外加剂厂、郭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辽民一终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30日,沈阳新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新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