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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永强实业公司与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9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永强实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9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永强实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友旭,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蔚东,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扬,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永强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加州阳光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一审第三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由永强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沈阳中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沈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永强公司与阳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辽宁高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辽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永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4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永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友旭,规划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蔚东、滕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