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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浩,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浩,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公司)因与申请再审人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英公司)房地产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鲁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以(2013)民申字第6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远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浩,娱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明媚和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5日,娱英公司取得招远市金城路365号8333.8平方米(合12.5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招国用(2003)第3776号,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该土地证记事栏载明以下事项:

2001年6月1日,该宗地有1700平方米抵押给恒丰银行,2010年4月28日抵押注销;2001年6月1日,该宗地有2022平方米抵押给农村信用社,2010年5月20日抵押注销;2001年7月7日,该宗地有1350平方米抵押给工商银行,2010年4月26日抵押注销;2002年4月26日,该宗地有3261.8平方米抵押给中国银行,2010年7月6日抵押注销。

2003年10月26日,娱英公司取得金城路365号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招房权证罗峰字第7613002260号建筑面积4279.09平方米;招房权证罗峰字第7613002261号建筑面积4243.05平方米。两份房产证载明该房地产分别为恒丰银行、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招远支行设定抵押。

2007年12月20日,因恒丰银行招远支行起诉娱英公司、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中院作出(2007)烟民二初第78号民事判决,确定娱英公司偿还恒丰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34880元;恒丰银行对娱英公司抵押的金城路365号建筑面积2189.81平方米的房产及占用范围内17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0月17日,招远市规划管理处出具证明,称娱英公司所属地块在招远市2005年-202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

2008年10月21日,招远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办)以招行办(2008)16号文件向招远市政府提交《关于娱英玩具有限公司开发住宅楼的申请报告》称,由于长期生产不正常,企业拖欠了在职职工工资、劳保等120万元,职工情绪激烈。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娱英公司申请在原厂区开发住宅楼11000平方米,开发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归还有效抵押的银行贷款和拖欠职工各种款项,安排职工再就业。同日,招远市政府领导在该文件上批复同意。

2008年10月24日,远盛公司、娱英公司签订《合同书》,就利用招远市金城路365号工业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娱英公司系招远市属工业股份改造企业,土地属于出让工业用地,以土地证、房产证为准。产权归股东所有。企业全体股东同意开发住宅、商业项目以解决企业负债,因此具备开发的基础条件。远盛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268万元,法定代表人吴世栋,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及投入开发资金能力,因此具备开发的基础条件。二、合作方式。1、娱英公司将所属金城路365号工业用地(含地面建筑)提供给远盛公司开发。2、远盛公司以包干形式投入资金950万元,用以解决截止到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的娱英公司所有负债及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房屋产权等全部费用,并自动获得以上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项目开发收益权。如解决上述事宜所用资金超出950万元,超出部分由签订本合同时的娱英公司股东承担。如解决上述事宜所用资金少于950万元,其结余部分归签订本合同时的娱英公司所有。三、双方的权利义务。1、娱英公司的权利义务。(1)娱英公司在合同签订15日内,将《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开发商品住房的请示报告》报批完毕。(2)签订本协议后30日内,娱英公司分别与其所有债权人签署相关还款协议;远盛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分别支付相关款项。(3)娱英公司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厂区负责腾出(包括出租房),安置职工及解决自行经营问题,不影响房地产开发。(4)上述(1)、(2)条完全履行后60日内,娱英公司负责将上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5)娱英公司承认远盛公司合同开发中的主导权、合同利益享有权,并积极协助远盛公司取得开发利益最大化。2、远盛公司的权利义务。(1)在本合同签订五日内支付给娱英公司定金50万元,半月内再支付给娱英公司30万元用于先期解决职工问题。(2)根据娱英公司与所有债权人签署的还款协议约定投入资金,并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现有房产及开发项目物业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娱英公司协助远盛公司摘牌,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书填写远盛公司或远盛公司指定开发商户名,争取的开发优惠政策归远盛公司所有。(3)远盛公司自筹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包括规划设计费用、勘察费、施工费等。四、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执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

2008年10月24日,远盛公司向娱英公司支付定金22万元。

2008年10月29日,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受栖霞市人民法院委托,在《烟台晚报》发布拍卖公告,称定于2008年11月14日上午9时,公开拍卖位于招远市金城路365号的娱英公司所属房地产(有两证、恒丰银行抵押部分)。

2008年10月30日,远盛公司支付定金28万元,娱英公司对上述22万元、28万元分别开具了收据。

2008年11月11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向恒丰银行招远支行、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及娱英公司发出《通知》,通知三方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该院研究决定停止拍卖。

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2月20日,远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栋分四笔向娱英公司支付借款23.5万元,分别为2008年11月19日支付10万元,2008年12月18日支付5万元,2009年1月23日支付5万元,2009年2月20日支付35000元,娱英公司分别开具收据。

2009年7月3日,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南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杨南以738000元的总价竞得上述房地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