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二道岭村。 法定代表人:高英巍,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二道岭村。

法定代表人:高英巍,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英巍合作社)与被上诉人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高建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2)辽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英巍合作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英巍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春芳、马丽,高建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巍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英巍合作社落户在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铁西区二道岭村,占地57亩,并分别于2007年9月3日和2009年4月1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2月,英巍合作社被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纳入省18家核心育种场和一级猪扩繁场。2009年3月,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高建局修建皮口至炮台高速公路(简称皮炮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同年10月,皮炮高速公路开工建设。2011年8月,皮炮高速公路项目获得国土资源部的批复。2011年10月28日,皮炮高速公路通车。皮炮高速公路主干线与英巍合作社养殖区最小距离仅为210米,匝道与养殖区最小距离仅为57米,匝道与养猪场围墙最小距离仅为12米。由于皮炮高速公路距离养猪场太近,导致英巍合作社面临被迫搬迁、造成英巍合作社经济损失及丧失预期收益。具体是养猪场搬迁费用总值为3430万元、经济损失1634.7万元以及预期收益损失1320万元,共计6384.7万元。根据《物权法》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以及第123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1、高建局赔偿英巍合作社经济损失5710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高建局承担。

高建局答辩称,一、高建局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高建局只负责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建成后移交高速公路管理局。故英巍合作社应当向高速公路的所有权人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二、英巍合作社所建猪场占地和设施建设均为违法,违法利益不应保护。三、造成养猪场现状的过错责任在英巍合作社。具体表现为英巍合作社养猪场选址不符合规模化养猪场建设标准,英巍合作社养猪场二期工程建设始于2010年4月,而皮炮高速公路建设开工是2009年9月,英巍合作社在猪场二期建设前,对皮炮高速公路已经开工建设是明知的。四、英巍合作社可以继续生产经营,无需搬迁。五、英巍合作社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700万元是虚假的,是诈骗行为。六、英巍合作社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相互矛盾。英巍合作社主张的是赔偿损失,实际上是要求整体搬迁。整体搬迁应主张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拆迁应向政府主张。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英巍合作社的起诉或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和2009年4月1日,英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英巍与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二道岭村分别签订二份《转让土地协议书》。通过该二份协议书,高英巍分别获得25亩、32亩(共57亩)农村土地,该土地用于英巍合作社的种猪场建设。英巍合作社称,种猪场一期工程于2007年9月3日开工。建有猪舍8栋5120平方米、办公用房一栋572平方米,并建有饲料库、化粪池、储水池、机井、围墙等配套设施。高建局辩称,一期工程何时开工,我们不清楚,但2008年8月份的航拍图显示,没发现成规模的养猪场。

英巍合作社称,种猪场二期工程于2010年5月开工。对此,高建局没有异议。庭审结束签字时,英巍合作社将种猪场二期工程开工时间更改为2009年5月。

种猪场二期工程,建有猪舍15栋1356平方米、办公栋2栋2072平方米,并建有化粪池、机井、围墙等配套设施。

上述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均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工程、房屋权属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

2009年3月31日,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英巍合作社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9月21日和2010年12月28日,普兰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向英巍合作社分别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2011年1月5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011年2月25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公布辽宁省第一批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英巍合作社在名单当中。

2011年6月13日,二道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称,合作社猪舍一期2007年9月开工,二期2010年4—5月开工。建好就投入使用了。

一审法院认为,因英巍合作社的种猪场建设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故二期工程究竟何时开工建设,尚无直接证据证明。根据英巍合作社的初始陈述与二道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据的证明,可认定二期工程于2010年5月开工。

2009年3月16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以辽发改交通(2009)235号文件《关于大连皮口至炮台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建设皮炮高速公路。2009年6月22日,省发改委给省交通厅辽发改交通(2009)588号文件《关于皮口至长兴岛高速公路炮台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09年7月23日,省交通厅给高建局下发辽交建发(2009)267号《关于皮口至长兴岛高速公路炮台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2011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5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皮口至长兴岛高速公路炮台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请示的案涉高速公路建设用地。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出具《关于普兰店西立交设计情况说明》。该说明称:“在2009年4月外业调查期间,ck0+000北侧丘陵处未见大规模猪舍建筑。现有猪舍、院墙等多数为外业调查以后所建。外业调查时,在征询地方政府意见时,没有相关部门向我院提出立交区附近土地特殊使用情况说明,2009年征地图正式出版,在征地动迁期间以及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清表作业时,也没有相关部门关于种猪养殖场问题反映至我院。”

2009年9月30日高建局建设案涉高速公路的《施工许可申请书》获辽宁省交通厅批准。开工日期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