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兴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旗旗长。 委托代理人:李均胜,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永,该旗交通局副局长。 原审第三人:赵靠林,男,汉族,1950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北环一巷23栋2号。 原审第三人:张顺利,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十三号五星小区B6栋3单元3楼1号。 申请再审人巴彦淖尔市兴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赵靠林、张顺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巴彦淖尔市兴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